IFS认证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2、质量管理体系
2.1 HACCP(基于食品法典)
2.1.1 HACCP体系
2.1.1.1 公司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基础应该完全执行,应该是基于食品法典原理的系统化和综合性的HACCP体系。体系许考虑可能超出该原理的生陈国和出口目的国的任何法规要求。每个生产场所都应该执行HACCP体系。
2.1.1.2 HACCP体系须包括所有原材料、产品或产品种类,以及从货物进厂到派送,包括产品开发和包装等各环节。
2.1.1.3 公司须保证HACCP体系要基于科技文献和与生产产品和程序相关的经过验证的技术性规范。还须与新技术的发展一致。
2.1.2 建立HACCP小组(食品法典第一步)
2.1.2.1 HACCP小组须得到强有力的高级管理层的支持,要通知到整个公司,和在整个公司范围内建立这一系统。
2.1.2.2 HACCP小组应该由多部门成员组成,并且包括操作人员。任命为HACCP小组成员的人员须有HACCP专有知识、产品和工艺知识,了解相关的危害。
2.1.2.3 如果没有相应的知识,应该采取外部专家的建议。
2.1.3 HACCP分析
2.1.3.1 描述产品(食品法典第二部)
应该有一个完全的产品描述,包括产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如:
l 产品成分;
l 无力参数、感官、化学和微生物参数;
l 加工方法;
l 包装;
l 保质期(货架期);
l 存储条件和运输方式。
2.1.3.2 识别预期用途(食品法典原理第三步)
产品的预期用途须按最终用户期望的用途进行描述,而且考虑易受伤害的人群。
2.1.3.3 建立流程图(食品法典第四步)
每种产品或每类产品都有流程图,图上包括所有工序及子工序。流程图须标明日期,是更新的。要清楚地识别每个CCP的编号。
2.1.3.4 流程图的现场确认(食品法典第五步)
HACCP组须对照流程图审核所有生产环节的工艺。必要时对流程图进行修改。
2.1.3.5 对每一步措施都进行危害分析(食品法典第六步——原理一)
对所有可能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危害进行危害分析。
2.1.3.5.1 危害分许须考虑对客户产生危害的可能性和潜在损害的严重程度(影响,可能的结果)。
2.1.3.5.2 对于所有没被定义为CCP,而是作为CP的工序,公司须执行和保持书面的预防措施。
2.1.3.6 确定关键控制点(食品法典第七步——原理二)
确定相关的关键控制点(CCPs),在该工序可以直接应用控制措施来阻止、消除和降低食品安全危害到可接受的水平。
2.1.3.7 建立各CCP的关键限值(食品法典第八步——原理三)
对每个CCP须定义和确认合适的关键限制,以便清除地识别加工失控的情况。
2.1.3.8 KO:对每个CCP建立监控体系(食品法典第九步——原理四)
对每个CCP建立专门的监视程序来发现任何CCP失控的情况。监控的记录须保持合适的时间。每个定义的CCP须得到控制。记录应能证明各CCP的相应的监控情况。相应的记录要有负责人姓名,日期和结果。
2.1.3.9 建立纠偏措施(食品法典第十步——原理五)
应该对每个CCP建立纠偏措施。一旦监控标明一个特定的CCP失控,应该采取充分的纠偏措施并记录。该纠偏措施还应该包括任何不合格品。
2.1.3.10建立验证程序(食品法典第十一步——原理六)
应建立验证程序来确认HACCP体系有效性。HACCP体系的验证应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验证的内容包括以下各项:
l 内审;
l 分析;
l 取样;
l 评估;
l 权威部门和客户投诉。
验证的结果应整合进HACCP体系。
2.1.3.11建立文件和保存记录(食品法典第十二步——原理七)
须有文件记载,内容包括所有工艺、程序、方法和记录。文件和记录的保持须符合公司的性质和规模。
2.2 文件要求。
2.2.1 应该执行书面的质量保障和食品安全体系,并且应该保存在同一处。
2.2.2 应该有一个书面的程序来控制文件及其修改。
2.2.3 所有这些文件应该清楚、不模棱两可和综合性。相关人员应能随时得到这些文件。
2.2.4 符合产品要求所需的所有文件都应该是最新版本的。
2.2.5 应该记录于产品要求密切相关的文件修改的原因。
2.3 记录保持
2.3.1 产品要求所需的全部相关记录都须完整、详细,并得以保存,而且还须随要随有。
2.3.2 记录须清楚、真实。记录保存须做到之后禁止更改。
2.3.3 所有的记录都须按法律要求保管。若没有专门规定,记录应按货架期保存,以便验证。如果产品货架期很短或没有货架期,记录保持应该基于风险分析。
2.3.4 只有被授权人才能对记录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