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S 是 International Food Standard(国际食品标准)的缩写。
2002年,德国零售协会(HDE)拟定了一般食品安全标准,并称其为IFS国际食品标准。2003年5月,IFS国际食品标准正式施行,同年,法国商业零售业联合会(FCD)成员加入了IFS工作组,并参与IFS国际食品标准第四版的修订工作,2004年3月,IFS国际食品标准第四版公布。2008年1月1日,第五版IFS实施。与BRC一样,通过IFS认证,制造商可以充分降低食品的危害,产品可以顺利进入欧洲市场, 尤其是德、法等国的市场。IFS也是被GFSI认可并向其成员推荐的四个食品安全质量体系标准之一。
IFS国际食品标准要求可细分为以下五部分
1) 企业责任
2) 质量管理体系
3) 资源管理
4) 生产过程
5) 测量,分析,改进
IFS 的认证证书有2种,分为基础水平,高级水平,目前获得高级水平的企业还是凤毛麟角,大部分通过的企业都是基础水平,分值的分布是:
75%≤总分<95% 基础水平
总分≥95% 高级水平
IFS和BRC两种标准都针对零售供应商。其目标相同,但实现目标的方式不同。它们的审核基础类似,但是具体要求和实现程度有差异。如,IFS有评分和排名系统,而BRC没有。
BRC认证若有重大不符合的供应商若在28天内提供客观证据,表明已经纠正了不符合项,即可获得BRC认证证书,而如果IFS存在一个重大不符合项,则不能获得证书,但IFS允许有跟踪审核,即首次审核的结果不能颁发证书时,可以要求进行跟踪审核,跟踪审核应在上次审核后的六个月内实施。如果存在工艺失效方面的主要不符合,跟踪审核应在上次审核至少6周后实施,并且不能晚于6个月。如果6个月后没有实施跟踪审核,就需新的全面审核。如果跟踪审核仍不合格,将自动生成新的全面审核。